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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0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玉珮

原告
松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5,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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