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2號原 告 三創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滄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