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5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43號
- 原告
- 龔書鳳
龔書泉
龔思栗
龔小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銘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