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小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書鳳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