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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69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91號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陳苑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80,0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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