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6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91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 訴訟代理人
- 陳苑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80,0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