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7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705號
- 原告
- 政龍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藏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