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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80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802號

原告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
被告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宸宥
被告
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被告
陳家慶律師(即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捌拾貳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亦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為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度執字第62830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之一,該處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製作之分配表1、2,有如附表一、二(依變更聲明後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所示)之債權人即被告與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3,270,050元、862,317元應予剔除,而原告就上開分配表可得分配之比例依序為1.2751%、0.3463%,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44,682元(計算式:【3,270,050元×1.2751%】+【862,317元×0.3463%】=41,696元+2,986元=44,682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二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即分配表1):
┌─┬──┬─────────────┬───────┐
│編│聲明│債權人即被告              │主張應剔除金額│
│號│編號│                          │  (新臺幣)  │
├─┼──┼─────────────┼───────┤
│ 1│   1│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491,639元     │
├─┼──┼─────────────┼───────┤
│ 2│   2│賀來喜企業社              │733,085元     │
├─┼──┼─────────────┼───────┤
│ 3│   3│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506,487元     │
├─┼──┼─────────────┼───────┤
│ 4│   4│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455,303元     │
├─┼──┼─────────────┼───────┤
│ 5│   5│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083,530元   │
├─┼──┼─────────────┼───────┤
│ 6│   6│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6元           │
└─┴──┴─────────────┴───────┘
附表二(即分配表2):
┌─┬──┬─────────────┬───────┐
│編│聲明│債權人即被告              │主張應剔除金額│
│號│編號│                          │  (新臺幣)  │
├─┼──┼─────────────┼───────┤
│ 1│   7│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17,426元     │
├─┼──┼─────────────┼───────┤
│ 2│   8│賀來喜企業社              │196,540元     │
├─┼──┼─────────────┼───────┤
│ 3│   9│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135,789元     │
├─┼──┼─────────────┼───────┤
│ 4│  10│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122,066元     │
├─┼──┼─────────────┼───────┤
│ 5│  11│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90,494元     │
├─┼──┼─────────────┼───────┤
│ 6│  12│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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