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802號原 告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宸宥 被 告 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被 告 陳家慶律師(即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捌拾貳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亦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為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度執字第62830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之一,該處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製作之分配表1、2,有如附表一、二(依變更聲明後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所示)之債權人即被告與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3,270,050元、862,317元應予剔除,而原告就上開分配表可得分配之比例依序為1.2751%、0.3463%,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44,682元(計算式:【3,270,050元×1.2751%】+【862, 317元×0.3463%】=41,696元+2,986元=44,682元,元以 下均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二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一(即分配表1): ┌─┬──┬─────────────┬───────┐│編│聲明│債權人即被告 │主張應剔除金額││號│編號│ │ (新臺幣) │├─┼──┼─────────────┼───────┤│ 1│ 1│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491,639元 │├─┼──┼─────────────┼───────┤│ 2│ 2│賀來喜企業社 │733,085元 │├─┼──┼─────────────┼───────┤│ 3│ 3│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506,487元 │├─┼──┼─────────────┼───────┤│ 4│ 4│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455,303元 │├─┼──┼─────────────┼───────┤│ 5│ 5│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083,530元 │├─┼──┼─────────────┼───────┤│ 6│ 6│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6元 │└─┴──┴─────────────┴───────┘附表二(即分配表2): ┌─┬──┬─────────────┬───────┐│編│聲明│債權人即被告 │主張應剔除金額││號│編號│ │ (新臺幣) │├─┼──┼─────────────┼───────┤│ 1│ 7│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17,426元 │├─┼──┼─────────────┼───────┤│ 2│ 8│賀來喜企業社 │196,540元 │├─┼──┼─────────────┼───────┤│ 3│ 9│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135,789元 │├─┼──┼─────────────┼───────┤│ 4│ 10│利達通運有限公司 │122,066元 │├─┼──┼─────────────┼───────┤│ 5│ 11│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90,494元 │├─┼──┼─────────────┼───────┤│ 6│ 12│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