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周祖民
  • 法定代理人
    藍順廷

  • 原告
    宜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38號原   告 宜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順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進發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方蟾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