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吳立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屏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棋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耀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昆培律師
賴佳玲
上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7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