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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士屏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棋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賴佳玲

上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7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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