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屏
- 訴訟代理人
- 吳立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棋
- 訴訟代理人
- 賴佳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昆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耀天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及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