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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強
訴訟代理人
洪士屏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棋
訴訟代理人
賴佳玲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及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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