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6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647號

原告
大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被告
張理傑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1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