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建簡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建簡字第1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登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鼎鏘
- 訴訟代理人
- 黃銀河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聰堯
- 訴訟代理人
- 劉仁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