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1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142號
- 原告
- 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紀豪
- 被告
- 溫阿做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溫阿做塗銷地上權登記,惟被告溫阿做已於民國80年3月10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溫阿做既於起訴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