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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1142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142號

原告
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紀豪
被告
溫阿做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溫阿做塗銷地上權登記,惟被告溫阿做已於民國80年3月10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溫阿做既於起訴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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