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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1162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162號

原告
千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被告
呂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所簽訂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約定:「…如有爭議時先由台北市計程車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處,倘調處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解決…。」,有該契約在卷可稽。堪認原告確未依上揭契約書第21條先向台北市計程車工會申請調處,並於調處不成後再循司法途徑解決,即向本院起訴,自有未合。

三、本件起訴要件不備,揆前說明,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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