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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石蕙慈
  •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80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穎即愛加商行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9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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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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