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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42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訴訟代理人 詹智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4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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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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