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6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649號
- 原告
- 天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憲瑜
- 訴訟代理人
- 伍肇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泊德、吳咨廷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吳泊德、吳咨廷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為新臺幣(下同)271,75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