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8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880號
- 原告
- 上興鐵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林濬辰
- 原告
- 人
- 原告
- 林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