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司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寬智

  • 原告
    年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司補字第45號聲 請 人 年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寬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項聲明為何不明確,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亦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聲請調解事項究為何?並查聲請調解事項數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司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