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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司補字第4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司補字第45號

聲請人
年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寬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項聲明為何不明確,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亦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聲請調解事項究為何?並查聲請調解事項數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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