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4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店小字第488號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曉芬
被告
臺灣利笙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姵徵
被告
被告
郭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名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臺灣利笙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利笙電子公司)於103 年10月6 日邀同被告李姵徵及郭俊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詎被告臺灣利笙電子公司未依約償還,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李姵徵及郭俊富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三人則以:就原告起訴事實無意見,目前無力清償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暨借據、支票、退票理由單及借款到期暨存款抵銷通(函)等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等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等人雖辯稱因目前無力清償云云,然此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是被告等人上開所辯,並不足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等人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