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8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846號
- 原告
- 有妮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成
- 被告
- 厤芃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厤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之5,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