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11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1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貴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上興鐵櫃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 林濬辰
- 即原告
- 人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6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