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43號
- 原告
- 碩園環境規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仕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宗矜
- 被告
- 台灣三愛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光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8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