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43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洪翠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43號

原告
碩園環境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仕華
訴訟代理人
吳宗矜
被告
台灣三愛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8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