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67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678號
- 原 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萱
- 被 告
- 有限責任台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工消費
- 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郭金章
- 訴訟代理人
- 謝宜庭律師
- 參 加 人
-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日下午16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