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7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振隆
- 訴訟代理人
- 楊政雄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