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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735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杰正

上訴人
即原告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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