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