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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8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8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簪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玲
訴訟代理人
曾子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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