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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14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148號

原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告
林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萬2,05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2,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14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