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1號原 告 民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