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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 原告
    民敬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1號原   告 民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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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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