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2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極景藍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珠
- 訴訟代理人
- 李聖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0,4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