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25號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 訴訟代理人 李唐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儀如即雨果伸縮帆布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