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25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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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阿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唐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儀如即雨果伸縮帆布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