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0號
- 原告
- 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龍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有利工程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賃房屋市價為每月租金6,000 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