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69號
- 原告
- 靳絜婷
杜欣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加商行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69號
杜欣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加商行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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