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溫祖明

  • 原告
    靳絜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69號原   告 靳絜婷 杜欣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加商行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方蟾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