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1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麗真

原告
林士茗即久川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光建築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為

新臺幣(下同)315,9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