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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溫祖明

  • 當事人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07號原   告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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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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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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