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07號原 告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