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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5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55號

原告
登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鏘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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