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5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55號
- 原告
- 登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鼎鏘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