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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溫祖明

  • 原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73號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閔即愛莉髮概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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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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