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溫祖明
- 原告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73號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閔即愛莉髮概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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