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5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73號
- 原告
-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閔即愛莉髮概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