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88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880號

原告
上興鐵櫃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林濬辰
原告
原告
林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