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966號
- 原告
- 群洋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宇寰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德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