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洪翠芬

原告
楊晉聲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法扶律師
被告
曾永星
被告
勤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豐
被告
紹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汝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又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民事訴訟法第435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30,2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後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具狀變更聲明,擴張請求金額為4,623,696元,核原告之訴已因訴之追加而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且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本股繼續審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