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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杰正

原告
趙偉盛
原告
呂亜實
原告
林義雄
原告
張靜芬
被告
賴孔勝即愛維根蔬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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