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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73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翠芬洪翠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店小字第737號

原告
黃朝明
被告
源元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行政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青鑫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陳柏志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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