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8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店小字第89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訴訟代理人
- 楊景翔
- 被告
- 龍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張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行政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彥潔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各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