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
- 原告
- 大集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志豪
- 訴訟代理人
- 許竹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3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