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8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824號
- 上訴人
- 常勝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騏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露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6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