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品亮衛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書芳
- 訴訟代理人
- 賈世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33,700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