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21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洪翠芬

原告
黃朝明
被告
源元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