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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50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杰正

原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旺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6,6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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