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59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594號
- 原 告
- 林松霖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泓
- 劉宗英
- 訴訟代理人
- 王瀅雅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耀光即小時候眷村美食館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58元(加班費21,715元+提繳勞工退休金專戶30,643元=52,35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加班費21,715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 元,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