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7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747號
- 原告
- 菁典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56,578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6,5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