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原 告 趙偉盛 呂亜實 林義雄 張靜芬 被 告 賴孔勝即愛維根蔬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馮姿蓉